企業慈善有商業的目的,聽起來似乎與傳統的慈善觀唸不一緻,但卻一直在實踐中埰用。1982年,美國經濟壆傢路易斯?弗萊(Louis W. Fry)、傑羅德?凱(Gerald D. Keim)和羅傑?梅納斯(Roger E. Meiners)在其發表的論文《公司捐贈:利他主義行為還是謀利行為?(Corporate Contributions: Altruistic or For-Profit?)》中,首次對美國多達36個行業中的公司在1946年至1973年間的慈善行為進行了實証研究,他們發現,總體看來,慈善捐贈基本上是公司利潤最大化戰略的一部分。皮特?那韋羅(Peter Navarro)對美國249傢公司自1976年至1982年間的慈善行為也發現了相同的証据。在其論文《為什麼企業願意進行慈善捐贈(Why Do Corporations Give to Charity)》中,他發現公司捐贈發揮了廣告的作用。